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城市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1、城镇体系规划
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2、城市总体规划
下列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1) 省会城市和自治区首府城市;
(2) 城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
(3) 国务院指定的城市;
(4) 直辖市。
下列城市的总体规划,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1) 除国务院审批城市以外的设市城市;
(2) 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县城)。
下列城市的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1) 市管辖的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
(2) 市管辖的建制镇。
除县城以外的县人民政府所管辖的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审批。
3、城市分区规划
城市分区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
4、城市详细规划
下列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
(1) 控制性详细规划;
(2) 重要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除重要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外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延伸阅读:在城市规划过程当中城市开发的动因 城市开发的动因或发生机制在于城市结构和城市功能的互动调节作用。当城市开发所实现的城市结构与城市功能相适应后,经济社会仍处于不断发展之中,城市功能不断创新或生成,而既有的城市结构凭借自身的弹性和内部调整能力,借助于局部开发,达到与新功能的相互适应。...[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