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考试中心 >> 司法考试 >> 复习指南


司法考试知识点解析

【精英考试阅读提示】某种解释是否被罪刑法定原则所禁止,要通过权衡刑法条文的目的、行为的处罚必要性、国民的预测可能性、刑法条文的协调性、解释结论与用语核心含义的距离、刑法用语的发展趋势等诸多方面得出结论。
■ 司法考试培训课程推荐所有司法考试培训班>>
学校培训课程开课时间上课地点优惠价报名
万国司考 司考全日制vip集训辅导电话预约培训基地¥38800
政法英杰 司法考试保过关协议三班2012-07-14北清路校区¥12800
新起点 司法考试重点法条串讲班2012-06-02北大¥2200
万国司考 司考经典五阶段串讲提分2012-07-28远程课堂¥1580
政法英杰 司法考试魔鬼训练C班2012-07-14北清路校区¥6880

  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禁止类推解释,而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的界限并不仅仅是用语界限问题。

  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生命,其理想基础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罪刑法定原则禁止类推解释,但不禁止扩大解释(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扩大解释的结论必然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因此,如何区分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就成为重要问题。

  关于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界限,从理论上可以列举许多:其一,从形式上说,扩大解释所得出的结论,并未超出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而是在刑法文义的“射程”之内进行解释;类推解释所得出的结论,超出了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是在刑法文义的“射程”之外进行解释。其二,从着重点上说,扩大解释着眼于刑法规范本身,仍然是对规范的逻辑解释;类推解释着眼于刑法规范之外的事实,是对事实的比较。其三,从与立法者的意思的关系上说,扩大解释,是为了使立法者的意思明确化;类推解释,是在立法者的意思之外主张解释者自己所设定的原理。其四,从论理方法上说,扩大解释是扩张性地界定刑法的某个概念,使应受处罚的行为包含在该概念中;类推解释则是认识到某行为不是刑法处罚的对象,而以该行为与刑法规定的相似行为具有同等的恶害性为由,将其作为处罚对象。其五,从实质上而言,扩大解释没有超出公民预测可能性的范围;类推解释则超出了公民预测可能性的范围。尽管如此,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的界限仍然难以区分。例如,“卖淫”是否包括同性之间有偿的性行为、“同居”是否包括通奸行为、“财物”是否包括财产性利益,就存在疑问。笔者认为,区分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界限,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要通过一般人的接受程度来判断是否会侵犯国民的预测可能性,进而判断某种解释是否类推解释因而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一种解释结论能否被一般人接受,常常是判断解释结论是否侵犯国民的预测可能性的重要线索。因为当解释结论被一般人接受时,就说明没有超出一般人预测可能性的范围;当一般人对某种解释结论大吃一惊时,常常表明该解释结论超出了一般人预测可能性的范围。例如,旧中国与国外刑法都将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构成要件规定为:“无故侵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退出但仍不退出。”我国的新旧刑法均只有“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表述,但刑法理论千篇一律地将本罪定义为“未经允许非法进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退出无故拒不退出的行为”。然而,将不退出解释为“侵入”是存在疑问的,可是人们却习以为常而没有异议。由此看来,一种解释结论被人们接受的程度是一个重要问题。但要强调的是,就某种解释结论而言,不仅要考虑刑法学家、司法人员的接受程度,更要考虑一般人的接受程度。因为一种解释结论能够被一般人接受,就意味着这种解释结论没有超出其预测可能性。犯罪可以大体上分为自然犯与法定犯。一般人容易认识自然犯的可罚性,故对有关自然犯的法条作扩大解释,不致侵害国民的预测可能性;一般人难以认识法定犯的可罚性,故对有关法定犯的法条作扩大解释,容易侵害国民的预测可能性。所以,相对于对有关法定犯的法条的扩大解释的允许程度与范围而言,对有关自然犯的法条的扩大解释的允许程度与范围,可以略为缓和、宽泛。

  第二,某种解释是否类推解释因而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在考虑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的同时,还必须考虑处罚的必要性。一个行为的处罚的必要性越高,将其解释为犯罪的可能性越大,但如果行为离刑法用语核心含义的距离越远,则解释为犯罪的可能性越小。因此,处罚的必要性越高,做出扩大解释的可能性就越大。但是,如果行为超出了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则不管处罚的必要性有多高,也不得解释为犯罪。因为即使危害再严重的行为,如果事先没有将其可罚性告知国民,就不得对该行为定罪科刑。“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大体分为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一般人都能预想到的含义(核心部分);第二种情况是一般人都难以想到的边缘部分;第三种情况是上述二者的中间部分。在第一种情况下应当肯定构成要件符合性;在第二种情况下原则上应否定构成要件符合性;对于第三种情况,则应通过考虑处罚的必要性来决定。例如,盗窃、诈骗数额较大的财产性利益的行为具有处罚的必要性,所以,对“财物”有作广义或扩大解释的必要性。

本新闻共3页,当前在第1页  1  2  3

精英考试网】 【加入收藏】【打印本文】【回到顶部】【关闭此页

    
  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于互联网,本站刊登这些内容旨在帮助用户更好地学习或了解相关内容,并非表示本站赞同其观点,作品版权归其著作权人或其他法定权益人所有,如有侵权请告知本站,本站查证后将在24小时内删除。
  作者或权益人请将申明发送到以下邮件:edu5a#edu5a.com(请将#替换成@)
 
  影视动画培训   2012年国际夏令营   2009年国家职业资格完全备考手册   2008留学第一站!  
  海达、幸星影视
共举影视动画培训之鼎
  2012年国际夏令营
官方授权报名中心!
  国家职业资格考试
一次过关完全备考手册
  高中生留学第一站
留学资讯尽在精英留学站!
 
复习指南相关内容导读 查看所有同类考试资讯>>  
·司法考试刑法题考生怎样利用法条进行回答·在做司法考试历年真题时的解题小技巧
·顺利通过司法考试八种复习方法一定要掌握·2011年司法考试卷一复习四大策略
·2011年司法考试学习方法之大纲加真题·国家司法考试命题的3个基本步骤
·2011司法考试法理学论述题经典模板·国家司法考试之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程序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复习方法·2011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规律
司法考试试题推荐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卷四论述题练习题二
·国家司法考试模拟试题之《合同法》二
·国家司法考试模拟试题之《合同法》一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卷四论述题练习题一
·国家司法考试模拟试题答案之民法
·国家司法考试模拟试题之民法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
·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A(一)
·07年国家司法考试试A答案
司法考试资料推荐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解读
·2007年司法考试大纲(法理学)
·2007年司法考试大纲(法制史)
·2007年司法考试大纲(国际法)
·2007年司法考试大纲(经济法)
·2007年司法考试大纲(民法)
·2007年司法考试大纲(商法)
·2007年司法考试大纲(宪法)
·2007年司法考试大纲(刑法)
·2007年司法考试大纲(刑事诉讼法)
司法考试帖子推荐
·社会上的证书太多了,到底有没有作用呀?
·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2007)
·2007年度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
·2007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时间
·上海紧缺人才岗位资格证书--AUTC现代物流
·新托业考试面世,各媒体广泛关注
·教师资格考试心理学题库
·2007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
·新托业考试常见问题—口语和写作
·营销师职业资格证书简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