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司法考试制度,除了要重视对法律知识的考察,更应重视对司法实务能力的考察。
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是我国法治建设的一大进步,但考试方式并非完美,总的特点是覆盖面广,问题开口小,不能较好反映考生的分析问题能力、逻辑思维能力尤其是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而这些能力恰恰是从事法律职业者最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
司法考试工作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改革现行司法考试方式,加强对考生司法实务能力的考察。可以采取“阶段通过”或“分卷通过”的方式,将司法考试分为基础理论知识考察和实务考察两个部分,考察考生的真实法律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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