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法条】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 处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相关法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8年12月29日《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 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4条;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12月11日《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15条;全国人大常委会1999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第8条;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4月28日《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3月29日《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意思分解】
1、本条规定的是非法经营罪。根据第231条规定,个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主体。非法经营 罪的本质在于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活动,犯罪对象为国家专营、专卖或限制买卖的物品以及未经批准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2、本罪是1997年修订刑法在取消投机倒把罪的基础上增设的,但其构成要件本身以及近几 年来的立法、司法解释表明,本罪仍属一个“小口袋罪”。自新刑法实施以来五六年内,关于非法经营罪也作了五六次扩大,这是掌握本罪的关键所在:
一是《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 和 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4条规定,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 场秩序,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
二是《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15条规定,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严重扰 乱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三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刑法修正案 》第8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构成《 刑法》第225条的非法经营罪;
四是《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其他方法 ,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五是《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 题的批复》规定,对于非法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以非法经营罪 论处。
【不要混淆】 注意区分非法经营罪与《刑法》第165条非法同类营业罪的界限,不要混淆。虽然二者都是 一种非法经营的行为,但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仅限于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他人经营与自己所任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具有特定性。
【重点法条】
第二百二十七条 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数额较大的, 处二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9月2日《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 关问题的解释》。
【意思分解】
1、本条第1款规定的是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第2款规定的是倒卖车票、船票罪。根据第231条的规定,个人与单位均可构成本罪的主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