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根据上述规定.诉讼时效中止,应当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权利人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
其中,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其他障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2条的规定,主要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的。
2.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
如果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截止之前6个月以前的时间内,则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效力。如果虽然有关事由开始时,诉讼时效还有6个月以上的时间,但是事由延续到了6个月以内,则从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的开始时刻,发生诉讼时效中止。
符合上述两个条件,诉讼时效中止,即诉讼时效期间暂时停止计算。等到导致诉讼时效中止的原因消除后.也就是权利人开始可以行使请求权时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延伸阅读:诉讼时效的概念种类及其期间的起算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在法律上发生的效力是权利人的胜诉权消灭,即丧失请求法院保护的权利。诉讼时效期间通常可划分为四类分别为普通诉讼时效、短期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和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查看详情] |